车市现象
都说汽车维权难,汽车维权究竟有多难?从去年12月27日起至今年1月31日,本报连续报道并一直在关注一起发生在进口沃尔沃车主——绍兴沈女士身上的维权案例。
2005年1月31日,沈女士花了46.38万元,在诸暨浙江海越汽车有限公司买了一辆进口沃尔沃S40。从此,沈女士吃尽苦头,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奔波绍杭沪三地维权。
我们之所以关注这起案例,原因在于其投诉经历的典型性和复杂性已超出了普通消费投诉:提车当天,新车副驾驶座位的螺丝掉了;20天后,原装车钥匙老受“潮”,导致汽车无法启动;买车两个月,一只车胎变形,两只大灯起雾;到了去年9月,喇叭出现杂音,发动机突然熄火……沈女士的困惑在于,卖车的海越不会修车,修车的杭州世之贸又修不好车,当车主向厂家投诉,厂家又把皮球踢给了卖车的和修车的。
去年12月,交通91.8“我的汽车有话说”栏目和本报联手调查此事,沈女士和沃尔沃方面最终达成协议。沈女士的问题似乎已经得到了解决。然而,麻烦还没完:1月18日,这辆“多灾多难”的S40出维修厂不到半个月,再次半路熄火。据沈女士说,“和2006年9月19日的那次熄火一模一样。”沈女士再次提到了退车问题,但沃尔沃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答复。
牛人评说
问题出在汽车“三包”迟迟不出台
这种事太多了,这种事解决不了。问题出在汽车“三包”办法上。
现在,电器、摩托车、手机这些消费品都有“三包”办法,出了问题修不好可以退换,而且也没有出了问题要检测让消费者自己先掏腰包垫检测费的说法。
汽车消费者为什么享受不到这个待遇?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到现在还认为汽车不是消费品,不适用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。也是因为这个原因,有的法院不仅不判赔,甚至还不受理这类纠纷。
符合国际惯例的汽车“三包”缘何光打雷不下雨?
现在还有很多人把买车看成合同行为。订立合同是双方自愿互利的,国际上保护消费者都不用合同法,而是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实际上要求厂家承担起排除自己的责任之义务,不能排除的就必须担负法律责任。可我们现在采用的却是《合同法》,《合同法》里有一个规定对弱势的消费者很致命,那就是谁主张谁举证,一旦涉及到汽车纠纷时,消费者很难举证。所以,我们现在应尽快出台汽车“三包”办法。
“三包”办法去年年初时就在传说要在“3·15”出台,但还是没有出来,说明遇到了很大的阻力。今年又说要择机出台,这个择机是没有必要的,应该赶快出来,不用等到“3·15”。
汽车“三包”把原来没人管的事管起来了
“三包”办法规定谁销售谁负责,把原来消费者投诉没人管的事管起来了。这对经销商来说是一个最大的考验。因为一旦解决不了问题,汽车销售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,同时,经销商如果没有实力来赔付也很难经营下去。“三包”办法对汽车的营销会有很大的影响。但是这只是把原来该做而没有做的事做起来了,汽车经销商应该做好这个思想准备。
说个题外话,北京亚运村汽车市场也发生过这种事,该市场总经理苏晖虽然不是政府官员,但对这种事实在看不下去了,他说谁坑害消费者就把谁“驱逐”出亚运村汽车市场。这样一来,那个市场还真帮助解决了有限的几件汽车退换投诉。所以,解决问题要有人管。

